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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24年因癌自杀,家属索赔66万遭法院驳回

男子工作24年因癌自杀,家属索赔66万遭法院驳回

发表时间:202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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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4岁,在一家名为甲的公司工作了24年,作为劳务派遣员工,担任包装物转运的职责。2024年11月18日,他在车间内选择自缢,而其家属指出,自他入职开始,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他在患癌后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最终走上了轻生之路。医院的住院记录显示,王某被确诊为膀胱癌等多种疾病。事故发生后,家属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超过66万元。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3日对案件进行了二审,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自缢与未缴社保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他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然而,由于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自杀,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家属20余万元。扣除其家属之前借用的3万元,公司还需支付大约17万元。

王某的自缢事件在车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其家属表示,他在公司工作了24年,从2000年4月开始便一直未得到社保保障。根据家属提供的证词,王某是一名临时工,负责转运包装物。甲公司则对此表示不同意见,声称王某在2007年至2024年2月期间是其正式员工,而在2024年2月后则隶属于丙公司,专门提供劳务外包。家属对此点表示认可,但强调王某的工作内容自始至终未发生变化。

法院在审理中确认,王某在因自缢而死亡前并未享受社保待遇,导致其治疗费用无法报销。家属提供的医疗记录显示王某被诊断为多种疾病,包括膀胱癌,而他在与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中曾询问社保补缴事宜,但得到的回复让他的希望落空。甲公司则主张,王某未缴纳社保的选择是其个人意愿,和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此外,甲公司还辩称在王某自缢的前一天,他并未在职,因此公司没有管理失职。

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裁判认为王某的自缢及其死亡原因与是否缴纳社保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王某需对自杀后果负主要责任。尽管如此,甲公司在王某的工作环境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未能尽到应有的关注和关怀,故判决其对王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金额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203723元,扣除借款后,仍需支付173723元。

此外,法院发现甲公司唯一的股东乙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指出,甲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医保等社保,导致其处于经济压力之下,自然会对其心理造成影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甲公司未能对王某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心,且未在工作场所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失。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确凿,依法适用无误,维持了原判。